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人本家庭經濟體的結構與施行要則


人本家庭經濟體的結構與施行要則
回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緣起:
           一個家庭無論是由一人、一對夫婦、或者更大的多代同堂來組成,只要有共同的「人文」,那就是一個獨立的家1;反之,以人本的角度而言,如果沒有共同的人文,即使血濃於水且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那家也只能說是個別動物一時的共同棲息場所。但「人文」是理的,是一種哲學、價值觀、或者理想性,是一家子在面對各項事務上抉擇輕重緩急的共同基準。它雖然是一個人本家庭存在的本質,卻不是一個可以直接讓家庭成員安居樂業的實體,這個實體可以統稱為「經濟體」。在資本經濟之前,家庭經濟體是土地,而在資本經濟之後,其經濟體就是資產2。如果沒有經濟體,那不僅無法實踐一個家庭的人文,連基本的生存都是有問題的。所有的家庭,當然都有其經濟體,但一個人本的家庭經濟體必須是統合的,而不是分散的;必須是法治3的,而非人治的;必須是公有的,而不是個人的;必須是可以依法理3而承繼的,而不是只靠血緣就能繼承的這樣的經濟體是以其人文背景來成立與經營的,而其目的也是在展現與成就該家庭的人文,我們可以稱這樣的經濟體為「人本家庭經濟體」4。所以「人文」與「人本家庭經濟體」是一個人本家庭的一體兩面,「人文」是讓家庭成員在「理」上有一條「回家」的路,而「人本家庭經濟體」則是讓家庭成員在「事」上能夠「出航」來與社會接軌,除安居樂業、貢獻所能外,也可以得到撫慰安養乃至成自己的家、立自己的業。我們家的人文定義就在「亦行居禮與樂」裏頭,其人本家庭經濟體就是「回家興業」。「亦行居」的成立是為了讓大家能夠「回家」,而「回家興業」的建制與經營就是為了讓大家能夠「出航」。

結構:
           一個人本家庭經濟體可以依自己的人文特質與所處時代,來決定經濟體的模式與結構。可以是一個私下大家認同的基金,一個法人的基金會、協會或其他非營利性組織,或者是一個營利性的公司組織等等。
           對我們而言,由於本家就是經商,且處於此全世界資本經濟方興未艾的時代,以及本家位於擁有自由經濟環境的台灣,所以以「公司」的模式來經營這個經濟體是極其恰當的。當然,當時代變遷、或者家庭主要生活模式有重大變革時,也可以依據同樣的人文精神來變更成不同的經濟結構體,以展現自己、適應時代及與社會接軌。

施行要則:
1.       公司的法定組織章程,必須依據「亦行居」的人文本義與此施行要則來訂定與修正。無法在組織章程中規定者,則以契約、法律文件或其他方法來補其不足。視法令需要,可以成立輔助用的境外公司、其他法人等,以達到「亦行居」的人文精神及此施行要則。
2.       公司由原來的「回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改組後來起始運作。由原來「黃氏紫雲奇岩」家族的黃南吉、黃郭麗芬,黃素珠、黃明珠、黃俊隆、黃俊義,作為創始人。所有過去共同投資的資產,包括遠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CTIMES英文網的股份、北投公館路的房地產,全部歸為公司所有,然後依過去出資比例,登記其持有的股份。惟黃南吉與黃明珠已往生,黃南吉的部份均分給其他所有股東,而黃明珠部份由其女兒,林佳穎,替代。而過去因投資回家興業與北投公館路房地產的負債,也由公司概括承受。
3.       公司以投資為主,經營為副。投資原則以協助家族成員開創事業為優先,其他投資標的則以低風險為優先。若自營某類商品時,成熟後就必須獨立成為另一獨立事業體,公司只是持有其股份的投資者。以零負債,量入為出為基本經營原則。
4.       公司為家族私有組織,其資本全部由「家族成員」自由捐獻,捐獻可以是單次或某個時段定期、定額來為之。既為捐獻,雖然股份登記其名下,但不得退股與提領,不過得以贈與其他家族成員。當股份持有者死亡時,則其股份全部依比例分配給其他股東。股份轉移時所產生的任何費用由公司負擔。
5.       「家族成員」5就是公司股東成員,可以是直系血親、認養親屬、旁系血親、姻親、或認同「亦行居」理念的任何人。除黃姓直系血親及其認養親屬6為當然股東成員外,其他人可藉由股東引介來加入成為公司股東(也是成為家族成員),但須經過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席次的同意。家族成員的一般生活費用,必須自行支付,公司不負擔任何費用7
6.       公司每年於清明節招開股東大會,除了一起春祭,緬懷與感念先人外,並將公司營運狀況讓與會者知道。為了讓組織有效運作,連續七年未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將視為自動放棄其股份,登記其下的股份將依比例分配給其他所有股東,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負擔。
7.       公司的人文主體是「亦行居」,「亦行居」家長由黃氏直系血親或其認養親屬(或認同亦行居而入贅者8)擔任,為「亦行居」人文的維護者,沒有任期限制,但以不超過70歲為原則。當家長退休、死亡或其他原因無法視事時,由所有股東依股份比例投票選出佔絕對多數者為繼任家長。若「亦行居」無人繼承為家長時,那公司必須清算,清算後所有資產要分散式地捐給公司及其所有投資標的所在地所屬國家的慈善組織。若股東有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份比例認為無適當人選可以繼任家長時,那公司也要如上面一樣清算後捐贈出所有資產(此動議事項要優先於選出繼任者的事項)
8.       公司視規模與需要,於股東大會時選舉出若干董事與監事,其任期為五年一任,「亦行居」家長無論其股份多少,為當然董事及當然董事長。公司營運由董事所組成的董事會來執行,除非兼任公司其他執事,董事不得領取薪水及任何獎金,但得以實報實銷工作上必要的費用。董事會視公司需要,可聘請專業經理人及其他工作人員來經營與管理。董事任職期間,必須迴避所有利益到自己個人投資的決策。
9.       公司營運的心法是亦行居的人文理念,而其事項就是藉由經濟力來教養、培育、撫慰、安養所有家族成員,其對個別成員的支出或投資預算以成員所佔公司股份比例為基準,但並非唯一基準。在行有餘力之後,再將其漸次地擴大到其他親朋好友,乃至鄰居、同胞以至於所有人類,所謂「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
10.   公司整年度所有支出預算(包括所有費用與新投資),以上一年度的淨利或是以今年度的所得(包括營業淨利與資本所得)為限(採取較大值者),若超過此限制時,須由董事會所有成員同意時,才可為之。工作人員所得,包含薪資與獎金以當地最低所得為基準,任何人不得高於最低所得的七倍。
11.   公司盈餘時,盈餘在一個股本之內時,全部轉增資為股份,依比例分配給所有股東,不得施行現金分配。分配股份時若股東必須繳納費用或稅額時,由公司全部負擔。盈餘超過一個股本時,將超過的部分分散式地捐贈給公司及其所有投資標的所在地所屬國家的慈善組織。
12.   公司若破產時,則公司依破產法解散。如果「亦行居」的人文尚有人繼承且願意持續時,得重新創立另一個「人本家庭經濟體」來持續運作。

註解:
1.        「家」不一定是要現存的、實質的或傳統的家庭,也可以是一些有共同祖先的後代成員,為紀念其祖先的德行(人文),而成立的一個基金或其他法人組織。或者由個人、不同性或同性的兩人依其家風(人文)領養或者教導後進者,也都是一種家庭。依個人而言,當其認同某個家庭的人文,願意一起參與重要活動及貢獻所能時,那他就是該家庭的家族成員,所以一個人可以隸屬於多個家庭。關於家庭的定義,可以參考「性、婚姻與家庭」:https://www.dropbox.com/s/hd0d2s6gwhugch5/Y091.doc?dl=0 這一篇文章。
2.        在資本經濟制度下,所有資產包括有形物質與無形事物,都可以量化為某個時刻的等值貨幣。
3.        對一個家庭而言,所謂的法治、法理,其根據都是它的人文內涵。
4.        「人本家庭經濟體」是依據人本經濟思想將經濟體劃分為,家庭、個體(個人或法人)與總體(自然環境或人文區域),詳細請看文件,「人本經濟思想」:https://www.dropbox.com/s/xroagychb8y595x/Y069.doc?dl=0)。依此人本經濟思想而建立的家庭經濟體就可以稱為「人本家庭經濟體」,但誠如1所述,家的定義可以是廣大性的,所以有時候應該稱為人本家族經濟體較為適合,但為了符合較平常的狀況及簡單起見,只以「人本家庭經濟體」來陳述,只是讀者必須知道此家庭是廣義性的,有可能是跨多個家庭,有可能是無任何血緣關係的,等等。
5.        「家族成員」可能有別於「家庭成員」。一般家庭成員是指有親屬關係一起生活的一群人,而家族成員則代表認同某個人文家庭理念的一群人。所以一個人可能生活在某個家庭,但是是多個家族的成員;也可能是家庭的一位成員,但還不是一個家族成員,但這種情形,應該是一個過渡階段,不可以長期保持這種狀況,過渡時期時,家族成員要努力讓這些家庭成員成為家族成員,或者協助他們獨立去成自己的家、立自己的業。
6.        其起始股份由其父母或其他股東捐贈給他。滿20歲,經過成年禮之後,就有義務與權利參與公司事務。
7.        一般性小家庭的人本家庭經濟體其家族成員就是家庭成員,其經濟體通常是夫婦兩人來承擔,此時共築出來的經濟體就應該包括生活上的支出。而這樣的經濟體最好是每個人只留個人一般的零用金開銷,其他所有收入應該不分誰賺的,投入共同的經濟體,如此開始共同打拼一個富足的家庭經濟體時,那才有可能真正地融合成一家,共同的人文理念才得以實現。無論一個小家庭是由同性或者異性所組成,一個人本家庭其「人文」應由較陽性(理想性)的一方來主導,而「經濟體」則由較陰性(現實性)的一方來管理,如此互補,較有可能長久與幸福。
8.        此種入贅,其本質為一種法理上的入贅。入贅者與其子女可以依自己的意願,保留原來的姓氏,或更改為黃姓。入贅者除為亦行居家族當然成員外,也可以同時承繼自己原來的家族。而此入贅者及其後輩直系血親,無論是何種姓氏,就如同黃姓直系血親一樣,都是亦行居家族的當然成員,也可以成為亦行居家長的候選人。入贅必須經由入贅者主動申請,再由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席次同意。成年後的認養與入贅的對待及程序相同,只是後者與黃姓直系血親有婚姻關係,而前者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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