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亦行居」懲處與謝絕訪客公告


       今年96日亦行居舉行「林佳穎于歸典禮」,家庭成員威愷沒有經過同意,擅自缺席,為了使家庭能夠持續與彰顯其共同堅持的精神,以及給予威愷有一個反省的空間,予以「默摒」之懲處,時間三個月,由今年101日至1231日。

       懲處期間,亦行居所有成員也必須自我反省與警惕,所以此期間亦行居除一般生活行程外,不舉辦任何活動,不接待任何訪客,也不出外參加活動,與長輩的互動則除外。附上默摒的意義與實施要點:

「亦行居」默摒與強迫遷居實施要點

說明:

「默摒」是佛教僧團對不守戒律的成員所採取的一種教育與懲戒的方法。任何一種團體的日常運作是依據其組織目的所制定的規矩與制度,若有成員不守其基本規矩而無任何處置時,等同於該組織停止了運作,也等同於宣告該組織的死亡。當一般言語與方法均無法要求成員遵守家庭的基本規矩時,就應該以「默摒」來對待該成員,使其能夠反省與改正,否則該家庭存在的意義將蕩然無存,所剩的只是動物性的血緣關係而已,這不僅對犯規者沒有給予任何教育與改過的機會,且對其他的家庭成員極度的不公平。

「強迫遷居」是強迫被默摒的成員脫離團體,遷移到他處去獨立生活。當一個家庭成員被「默摒」後,仍然我行我素,沒有自省與改正來與家庭接軌時,且該成員已達成年時(滿20),就應該被強迫遷出家庭,自行獨立生活。如此方能讓其他的家庭成員依本來家庭目的與意義繼續前進,同時也讓被強迫遷居者能夠完整地去實踐他的生命意志並獨力承擔所有的實踐結果,以及所有結果所帶來的教育意義。



默摒:

1.        默摒的最大意義在於以靜默方式的相處來讓被默摒者有一個反省與改正的機會。

2.        家庭成員與被默摒者間的對談除了生活上必須的互動以及規勸外,不可有與之喧嘩、談笑、作樂等情事。

3.        當被默摒者仍然沒有遵守「亦行居基本生活規範」時,其他成員必須予以好言或責罵地督促與規勸,絕不可以放縱,放縱即是放棄,不僅是放棄了違規者,也放棄了整個家庭組織及其他成員。

4.        被默摒者有所反省與改正時,即可去除默摒的處置。



強迫遷居:

1.        當被默摒者被默摒一段時間後,仍無法遵行亦行居基本生活規範且年紀已屆成年禮時,則應被強迫遷居他處,自行獨立生活。

2.        遷居分成強迫遷居與自由遷居。自由遷居指成年禮之後可以自由地選擇遷居他處去獨立生活。自由遷居者及被強迫遷居者對原家庭,或原家庭對此兩者均無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兩者不同的是,被強迫遷居者與原家庭之間也無倫理上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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